《哲学笔记:学尚书·礼记》

《尚书·礼记》王制(十四)

更新时间:2025-02-18阅读量:51

  原文

  爵人于朝,与士共之。刑人于市,与众弃之。是故公家不畜①刑人,大夫弗养,士遇之涂②弗与言也。屏③之四方,唯其所之,不及以政,亦弗故生也。

  注释

  ①畜:养,与“大夫弗养”中的“养”互文。

  ②涂:同“途”。

  ③屏(bǐng):摒弃。

  马瑞光曰

  “爵人于朝,与士共之”,授予一个人爵位的时候,一定要在朝堂上,要让百官共同参与。这既是一种仪式与重视,实际上也是一种宣示,更加有助于今后工作的开展,要明示,非暗示。

  “刑人于市,与众弃之”,对犯罪的人用刑罚要光明正大,公布于众,让大众嫌弃他。将坏人坏事公之于众,也是一种惩罚,让大家对坏人给予道德上的谴责,也是一种常用的手段。这样做的好处是震慑了坏人,坏处是有些人可能趁机落井下石,给这些坏人带来不应有的伤害。实际上,某些坏人也有可能变好,只是需要机会与环境。

  “是故公家不畜刑人,大夫弗养,士遇之涂弗与言也”,所以公家不能收留犯罪之人,士大夫也不能收容他们,士在路上遇也不跟他们说话。“屏之四方,唯其所之,不及以政,亦弗故生也”,把他们流放到四方,随他们去那儿,不给予任何生存的机会。看来那时犯罪的人下场悲惨,甚至都不想让他活在世上。如此看来,礼制对犯罪之人非常严苛,基本上是一棍子打死,让其无翻身的机会。

目录

×